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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南安会馆章程

依照一九四零年公司法令注册为非营业之有限公司

新加坡南安会馆章程

公元一九五零年九月八日注册

依照一九四零年公司法令 (非营业谋利之有限公司) 注册

新加坡南安会馆组织大纲

第一条:本会馆定名为新加坡南安会馆(简称“本会馆”)。

第二条:本会馆之注册办事处设于新加坡。

第三条:本会馆之宗旨包栝下列数项:

  1. 承受及管理原有新加坡南安会馆及凤山寺之一切动产及不动产业,暨至管理资产 之任何部份,并接受其一切原有负债。本会馆原为注册社团,办事处于新加坡摩 哈吗苏丹律三十号,或由执行委员会决定的其他地点。
     

  2. 增进新加坡南安人同乡情谊,促进世界各地区南安人亲善交流与合作。
     

  3. 促进对新加坡公益慈善福利,华族母语教育及中华传统文化艺术之推进。
     

  4. 保管、改善及于必要时扩充本会馆所有主管及将增添的其他不动产,并可自行发 展建筑屋宇。
     

  5. 接受任何捐赠的财产,以实行本会馆任何一项或多项宗旨之用,此项捐赠者,如 属特别信托保管,亦包括在内。
     

  6. 本会馆如认为有增进捐款的必要时,不论属于月捐常年捐或特别捐,得采取合法 步骤,用会议议决或书面通知召开会议,抑以其它办法使捐款的收入较为迅述。
     

  7. 本会馆为施行任何一项宗旨,如认为必要或便利时,得购置及以信托接管,或以 信托租借接管,或交换租借,仰以其它方法,购买或租借任何动产或不动产。
     

  8. 本会馆可出售、租借、让舆、抵押或采用其它方法,转让本会馆全部或任何一部 分之业产。
     

  9. 本会馆于必要或便利时,可建筑、维持及改建本会馆的任何产业。
     

  10. 本会馆於必要时,可投资任何本会馆非急需的资金,以便完成本会馆任何一项宗旨.
     

  11. 本会馆可捐款与本地或其它慈善公益事业。
     

  12. 为本会馆宗旨的施行起见,可筹借款项,其条件方法及保证,由本会馆择宜而 定。并发出债券,或以本会馆财产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担保,以发出债券。
     

  13. 接受管理及维持新加坡(水廊头)凤山寺事务并其所有一切动产与不动产及债务.

第四条:本会馆的入息和财产,无论至何处来者,乃专备以实行本大纲所列宗旨之 用,不得将此入息及财产作为分利、花红或盈利,直接或间接付与或转授给 本会会员或过去会员或其他人等,但对确实为本会馆服务者,不论执监委 员、受薪员工,任何会员或其他人等,均可商酌给于酬劳金。向本会馆会员 借来款项,可商议为免息或给于利息。

第五条:本会馆现行组织规则,非经呈请新加坡部长批准,不得增册或修改。

第六条:本会馆会员有负债的责任,但属于有限承担者。

第七条:如本会馆结束时,凡本会馆会员或以退出本会馆未满一年之每位会员,须捐 款以偿还本会馆所欠之债项,而此债项乃於其退会前所发生者,并偿还结束 各项费用,及关于清算捐款者彼此间之利权的费用;惟所需之款,每人不得 超过一元。

第八条:如本会馆结束或解散时,於偿还债项之后,尚有任何财产剩余,则於结束或 解散前,须由本会馆会员大会半数以上通过,得捐赠或转让慈善机构,否 则,呈交新加坡法院决定之。

依照一九四零年公司法令 (非营业谋利之有限公司) 注册

新加坡南安会馆组织规则

第一条:本规则系引用一九四零年公司法令而规定者,其所用名词,均依照该法令之 意义解释。

第二条:本会馆会员人数不超过贰万名。

会员

第三条:本会馆会员分永久会员和准会员两种。

第四条:

  1. 凡新加坡南安人,不分性别,年龄二十一岁以上,有正当职业者,均可申请加入 为本会馆永久会员。

  2. 凡拥有永久居留权的新加坡南安人,不分性别,年龄二十一岁以上,有正当职业 者,均可申请加入为本会馆准会员。

第五条:申请入会手续如下:

  1. 填写及签暑入会志愿书所开列之名,年龄,职业及住址等。如住址变更时,应立

    即通知本会馆。

  2. 须有本会馆会员壹名为介绍人签暑该入会志愿书。

  3. 提交入会志愿书时,应付入会基金最少拾元。

  4. 永久会员、准会员,入会费两百元。

  5. 永久会员子女中任何一人享有继承其会员资格。

  6. 理事会有调整会费的权力。

第六条:入会志愿书,经理事会议通过并给于证书,即为正式永久会员/准会员。

第七条:监理会如发觉本会馆任何会员有非法行为、败坏道德行为,损害本会馆名 誉,或者碍会务进行时,得通知理事会,将该会员除却会籍。被开除之会员 如有不服,可向会员大会上诉。会员大会的议决,乃最终的决定,不得異议.

会员之义务

第八条:本会馆会员应尽其所能及乐於奉行下列的义务:
1. 遵守本会馆组织规则及议决案。
2. 协助施行各种议决案及其他事务。
3. 以经济能力协助本会馆,或捐助款项以充实本会馆之经费。

4. 抱有互助之精神,并协助会员排难解纷。

会员之权利

第九条:本会馆会员得享受下列各种权利:
1. 出席常年会员大会及其他各种会议。唯准会员无表决、选举及被选举权。 2. 享受本会馆所规定之各项利益。
3. 提议及推行或改善各有关於本会馆宗旨范围内之事务。
4. 在没有抵触法律的范围内。可请求本会馆协助各种事务。
5. 请求本会馆为之排难解纷。

监理会与理事会

第十条:本会馆会务由理事会管理,由监理会监督。

1. 理事会由四十人组织之。
2. 监理会由七人组织之。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选出理事廿八位代表后,联同上届理事会委任的十二位代表,共 同经复选而产生下列委员会和各股各组,以利会务进行。

1. 常务理事会:会长一人,副会长四人。 2. 总务股:主任一人,副主任四人。
3. 财务股: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
4. 凤山寺管委会:主任一人,委员四人。

5. 教育组: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6. 文化组: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7. 妇女团:团长一人,副团长一人。

8. 青年团:团长一人,副团长一人。

9. 理事:十四人。

第十二条:理事除被选任十一条职务外,理事会有权委任理想会员人选递补一切死 亡,辞职或被革除执委之空缺,但必须在复选之后。若在复选之前,应依 照所得票数之次序递补之。

第十三条:理事会有权增设任何组别,由理事或理想会员人选负责担任。

第十四条:监理会主任和委员,由上届理事会推举产生七位资深理事或拥有名誉职衔 的南安人兼任,如有死亡或辞职,应交由现届理事会处理。

第十五条:本会馆监理和理事皆属义务性质,只有秘书处职员是受薪任职。

第十六条:本会馆组织系统如下:

1. 监理会
2. 理事会
3. 常务理事会

4. 总务股
• 外事与会员福利组(附属总务股)

• 产业管理组(附属总务股)

5. 财务股
6. 凤山寺管委会

7. 教育组
8. 文化组
9. 妇女团
10. 青年团
11. 秘书处

第十七条:

职权

  1. 本会馆之最高机关为会员大会

  2. 批准有关会所的发展,购买和拥有总会不动产,但需经理事会议决成立《产业发 展委员会》来推动会馆产业的最高增值。

  3. 除非得到会员大会法定人数之三分之二批准外,否则就无权抵押或发展另置产业.

第十八条:本会馆会员在会员大会之职权下:

  1. 表决、选举及被选举为本会馆理事会代表(准会员除外)。

  2. 接受理事会之报告及提案,如通过,则施行之。

  3. 为便利办事起见,於必要时,得随时增册或修改本会办事细则等(以不抵触本规 则为原则)。

  4. 对於本会馆得决定一切会务之方针。

第十九条:理事会职权如下:

  1. 代表本会馆执行各种事务。

  2. 执行会员大会所通过之议决案。

  3. 决定及执行本会馆范围内应办之事务。

  4. 依照本规则,办事细则,选任并决定各委员会,各股各组委员,并组织专项事务 之工作委员会,於必要时推动会务之进行。

  5. 必要时,得随时增删及修改本会馆之一切办事细则(以不抵触本规则及会员大会 所通过之议决案为原则),以利会务之进行。

  6. 处理本会馆款项;维持、管理、改良及发展本会馆所有或将获得之动产与不动产.

第二十条:监理会决议施行之议决案,得交理事会执行,唯经讨论决议保留者,不在此限。

第廿一条:理事会会议所议决之一切案例,应交各委员会及各股各组执行或办理。

第廿二条:如属紧急事项,常务理事会得议决办理,唯须经理事会会议追认之。

第廿三条:

1. 理事会举行会议时,由会長担任会议主席,本会之正印亦归会长保管,并得代表理 事会办理一切事务,如会長因事故缺席,应推举其他副会長代理之。

2. 凡本会馆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会议未达法定人数时,可延后半小时继续召开,至时 则不需依照法定人数,有权议决个案。

第廿四条:盖正印之契约文件:

  1. 除照本会规则所指定签发本会之银行支票外,本会之正印,须经理事会议决而待 执行之文件,方可盖用,至於需盖正印之契约及其他文件,须由会長,总务股主 任及财务股主任签暑。

  2. 凡一切契约及重要文件,经盖正印及有会長,总务股主任,财务股主任(涉及钱 财事项)之联属,便可代表会馆。

  3. 凡本会馆一切契约重要文件须由现届会長、总务股主任、财务股主任(涉及钱财 事项)共同见证,保存在会馆秘书处。

第廿五条:理事会各股各组职权如下:

  1. 会 长:正会长综理及策划本会馆一切事务并为本会馆对外之代表。

    根据会务的需要,对常务理事会、理事的职位作更动,但需经理事会通过 方为有效。

  2. 总务股:负责外事与会员福利组及产业管理组,以及办理不属各股各组之事务。

  3. 财务股:办理日常一切收支款项之帐目以及年度审计报告书。

  4. 凤山寺管委会:办理属于凤山寺之日常事务。并设寺务工作小组推行项目之进行.

  5. 教育组:办理属于增進知识和技能,影响思想品德之教育性质的事务。尤其是母 语教育。

  6. 文化组:办理属于优良的中华文化传统,含蓋学术与艺术思想和习俗,以及弘扬 南安精神之事务。

  7. 妇女团:办理属于家庭性质与妇女性质之事务活动。

  8. 青年团:办理属于青壯年人(五十岁以下者)之事务活动,并积极培养会馆接班

    人之任务。

  9. 如有其他各股各组经理事会会议产生者,应办理所指定之事务。

第廿六条:监理会职权如下:
1. 凡有会员违背本规则时,皆得检举议决处置之。

2. 负责内部财务审查工作。
3. 监督及查察本会一切会务。
4. 必要时,提供关于一切会务改进建议。

第廿七条:监理委员和理事出席任何会议,讨论有关其个人利益问题时,不论直接或 间接,应自动声明其利益关系,并请求退席,以利会议之进行。

会议种类与开会手续

第廿八条:会议种类分下列七种:

1. 常年会员大会。
2. 特别会员大会。
3. 理事会会议。

4. 监理会会议。
5. 常务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扩大)会议。

6. 各股或各组会议。
7. 专项工作会议专为指定之事务而设立者。

第二九条:常年会员大会每一年六月或七月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以便接受及考 虑上年之帐目,并讨论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理事会得随时召集特别会员大会,此项特别会员大会得由监理会或会员至 少四十名之函请召集,此种请求书由请求人签署,迳交本会馆秘书处,理 事会接到此项请求书,得在一个月内召集,将请求讨论之事项提出。

第卅一条:会员大会及特别会员大会之法定人数为三十五名,如经超过规定时间半小 时后,到会者乃不足人数时,可宣布开会。大会讨论之问题,皆以多数取 决,尚遇双方人数相等,大会主席得自投票取决之。唯不能议决修改章程 和更动监理会和理事会人选事宜。

第卅二条:如有四十名会员请求召开特别会员大会,理事会未于上述时间内召集,请 求者得自行召集,其办法乃和理事会所召集者无异。

第卅三条:

  1. 凡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须将此项通告刊登於报端,说明开会日期、时间、地 点,以及讨论事项。如是特别事项,刊登报端,至少须距会期七个工作日,方合 手续。

  2. 递送予各会员之大会通告,亦於七个工作日前送交会员,说明开会日期、时间、 地点,以及讨论之事项。如是特别事项,须加简略说明,让会员明了内容,会员 中如有未接得通知者,该大会乃不能视为无效。

第卅四条:理事会於每两个月召开会议一次,临时会议则无定期,此项临时会议得由 理事五分之一,直函常务理事会请求召集,或由监理会请求,专讨论指定 性之事项。监理会得列席理事会议,并参加讨论事项,唯无表决权。

第卅五条:监理会得随时召集会议,讨论紧急及重要事项。

第卅六条:如有重要或紧急事项,常务理事会及各股各组,得随时自行召开会议讨论 之。必要时,亦得召开联席会议,惟所有决议案,须先经理事会追认。

第卅七条:举行会员大会时,应由到会者推举一位临时主席,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会议之主席由会長担任之,监理会会议之主席,由监理会主任担任之,各 股各组会议,由各股各组主任为会议主席主持之。至于举行联席会议时, 临时主席由到会者推举担任之。

第卅八条:各种会议举行时,各理事不得任意缺席,如有特别事故,亦应具函请假, 无故缺席一连三次者,将受书面警告。

第卅九条:理事会、监理会、常务理事会及各股各组会议,凡出席者达到半数,便足 法定人数。

第四十条:本会馆各种会议如无规定之办法时,得依照会议中多数票办理。

选举

第四一条:

  1. 理事会得於满任前二个月内,成立选举委员会,专责办理选举事务。届时在任理 事会将会提名委任七位监理、委任十二理事代表连任下届理事会。

  2. 凡参加选举之会员,须有二位会员提名,并在提名表格上签名为其代表,一位会 员只能提名一次,经选举委员会开会审核其资格后,方能有效的参加下届理事会 之选举。

  3. 得票最高的廿八位候选人和委任的十二位理事代表,将进入一个月内召开的复选 会议。

  4. 会员入会届满 2 年,方享有选举权及被选权(受委任者不在此例)。

  5. 本会馆所有受薪职员不得兼任监理或理事,若被选出亦属无效。

选举办法

第四二条:

  1. 本理事会之选举,采用提名推举候选人之方式,由选举委员规定选举之前的周期 间列为推举候选人提名周,并制定提名表格。

  2. 凡有两名永久会员联名即可推举候选人一名。提名表格与会员名录在提名周前寄 发给会员。

  3. 选举委员会于提名周期满后汇编候选人名单,联同选举票邮寄予全体会员,在会 员大会时开票选出廿八名理事代表。若候选人未具有特殊理由而无出席会员大 会,当作自动辞退论。

  4. 被推举候选人之人数不超过廿八名,选举委员会审查后即宣布无需举行投票,自 动成为下届理事。当选理事会有权增补足够人数为止。

  5. 若候选人之人数超过廿八名,则进行投票选举,以得票最多的前廿八名当选;若 遇票数相等,则以抽签方式取决之。

  6. 若当选理事在未举行复选前辞职,可由得票次多者依次递补之。

第四三条:各股各组主任,均由各委员复选投票选出,以得票最多者当选之。

第四四条:
1. 理事会之会长由常务委员互选之。
2. 理事会之总务主任由总务委员互选之。

任期
 

第四五条:本会馆各理事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唯会长与总务主任的任期不能超 过两届,财务主任则不得连任。

第四六条:新选理事会应於复选后的一个月内举行宣誓就职。新届理事会之任期,由 宣誓之日算起。

第四七条:新届理事会宣誓就职後,旧届理事会应於两星期内将其所办之事务交御清 楚,如印信、文件、契约、帐目等移交新届理事会,在任期内如有错误或 失检,应由该经办之理事会负责。

理事监理出缺

第四八条:理事如有出缺,应由理事会召开会议决定。

第四九条:监理如有出缺, 应由理事会召开会议,推举资深理事或德高望重之会员替补. 第五十条:凡经替补为理事或监理者,其任期至该届终止时为限,以代该遗缺之理事或监理。

惩罚

第五一条:本会馆理事和监理,如有行为失检,损及本会声誉,或违犯法律,或破产 者,或被法庭罰款超过伍千元者,或无故未能尽其职守,监理会应作详细 调查,报告理事会召开会议议决。

第五二条:本会馆理事和监理如因故不克办公,或因事出国,须具函理事会之会長和 总务股主任澄明理由,申请告假,或辞去职务。

经费与资金

第五三条:本会馆之经费分下列三种: 1. 日常费用。
2. 特别费用。
3. 活动费用。

第五四条:各股各组主任应於每年初计划本年度之活动预算费用,财务股主任应计划 会馆经常费用和特别费用预算案,以便提交理事会会议议决通过之。

第五五条:每股每组可支此项特别费用,每次不得超过叁仟元;会長可支此项特别费 用,每次不得超过伍仟元,常务委员会可支此项特别费用,每次不得超过 壹万元;经理事会会议决议後,可支此项特别费用,但不超过拾万元。

第五六条:理事会通过超过拾万元之特别费用时,须详细说明该项特别费用之用途, 并须获得会员大会之追认或议决通过。

第五七条:本会馆与银行来往之支票,须盖本会馆另备圆形胶印,并经会長,总务股 主任及财务股主任三人中二人签暑方为有效。

第五八条:本会馆收入之款项,须隔日存入来往之银行,每日现金流不能超过叁仟 元。

第五九条:理事会应决议与一家以上银行来往,以便存入款项。

第六十条:理事会决议後,可透支来往银行超过拾万元时,须经会员大会之议决通过 或追认。

第六一条:本会馆非经会员大会通过,不得用本会名誉购置任何产业,亦不得将本会 馆之任何一部份所有,或管理之产业出售、出让、移转、让渡、抵押或任 何方法脱离之。

第六二条:理事会经开会议决後,可用本会馆名誉买入或售出公共债券或股票,唯不 得超过拾万元。

议案簿

第六三条:理事会得设议案簿,记载所有会议之决议案。

帐目

第六四条:理事会须设置适当之帐簿,存于本会馆注册办事处内,并得随时指定存放 帐簿之地点及管理人员。

第六五条:理事会得视事实需要,随时规定时间与地点,将本会馆之帐目及帐簿公开 让会员翻阅,唯非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之许可,无论任何会员(理事除 外)均不得私自查阅本会馆之帐目及文件。

第六六条:财政股每月应准备会馆的收支账目。该账目可在任何时间供理事会和监理 会审查。

第六七条:理事会於举行会员大会时,须将收支及资产负债表报告书呈出,该报告书 之日期,系续上届结日期起,至开会前六个月为止,如属首届,则由有限 公司批准之日开始。该项报告书中报告本会馆会务状况,报告书及帐目等 须由理事会会長及另一理事加签,并由秘书签署之,备份一份於办事处 外,并印刷连同召开会员大会通告,分寄给各会员查阅,但寄给各会员, 最迟须於会员大会日期前七日。

委任审计公司 

第六八条:每年一次举行常年会员大会时,须委任审计公司及审核年度帐目,其酬劳 金亦由理事会开会酌定之。

第六九条:理事会委任的审计公司,可以在任何时间查阅本会馆之帐簿、帐目及单 据。查账时得询问本会馆财务股正副主任及受薪之职员,如有不明之处, 并可要求解释,以尽查账之职务,於常年会员大会时,须呈报资产负债 表,加以签署,以昭慎重,同时声明审计之经过,该项帐目是否适合,并 交由财务股主任在会员大会宣读之。

纪念与周年 

第七十条:本会馆可遵照政府公布之纪年日在本会馆举行庆祝。

通告 

第七一条:本会馆分发予各会员之通告,概用邮寄交其入会登记之住址,同时亦可用 电邮或简讯方式進行之。对於本坡无住址或通讯处之会员,归属认为无邮 寄通告之必要。

自行结束 

第七二条:本会馆如经会员大会之议决自行结束,就必须自行结束。

附注 

本会馆章程分中文版及英文版,若有差异,应以英文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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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第一次修订:1976 年 5 月 5 日重新修改章程。

  2. (2)  第二次修订:2015 年 5 月 31 日常年会员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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