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南安会馆章程
依照一九四零年公司法令注册为非营业之有限公司
新加坡南安会馆章程
公元一九五零年九月八日注册
依照一九四零年公司法令 (非营业谋利之有限公司) 注册
新加坡南安会馆组织大纲
第一条:本会馆定名为新加坡南安会馆(简称“本会馆”)。
第二条:本会馆之注册办事处设于新加坡。
第三条:本会馆之宗旨包栝下列数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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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及管理原有新加坡南安会馆及凤山寺之一切动产及不动产业,暨至管理资产 之任何部份,并接受其一切原有负债。本会馆原为注册社团,办事处于新加坡摩 哈吗苏丹律三十号,或由执行委员会决定的其他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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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进新加坡南安人同乡情谊,促进世界各地区南安人亲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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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对新加坡公益慈善福利,华族母语教育及中华传统文化艺术之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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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改善及于必要时扩充本会馆所有主管及将增添的其他不动产,并可自行发 展建筑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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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任何捐赠的财产,以实行本会馆任何一项或多项宗旨之用,此项捐赠者,如 属特别信托保管,亦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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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馆如认为有增进捐款的必要时,不论属于月捐常年捐或特别捐,得采取合法 步骤,用会议议决或书面通知召开会议,抑以其它办法使捐款的收入较为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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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馆为施行任何一项宗旨,如认为必要或便利时,得购置及以信托接管,或以 信托租借接管,或交换租借,仰以其它方法,购买或租借任何动产或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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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馆可出售、租借、让舆、抵押或采用其它方法,转让本会馆全部或任何一部 分之业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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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馆于必要或便利时,可建筑、维持及改建本会馆的任何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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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馆於必要时,可投资任何本会馆非急需的资金,以便完成本会馆任何一项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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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馆可捐款与本地或其它慈善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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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会馆宗旨的施行起见,可筹借款项,其条件方法及保证,由本会馆择宜而 定。并发出债券,或以本会馆财产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担保,以发出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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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管理及维持新加坡(水廊头)凤山寺事务并其所有一切动产与不动产及债务.
第四条:本会馆的入息和财产,无论至何处来者,乃专备以实行本大纲所列宗旨之 用,不得将此入息及财产作为分利、花红或盈利,直接或间接付与或转授给 本会会员或过去会员或其他人等,但对确实为本会馆服务者,不论执监委 员、受薪员工,任何会员或其他人等,均可商酌给于酬劳金。向本会馆会员 借来款项,可商议为免息或给于利息。
第五条:本会馆现行组织规则,非经呈请新加坡部长批准,不得增册或修改。
第六条:本会馆会员有负债的责任,但属于有限承担者。
第七条:如本会馆结束时,凡本会馆会员或以退出本会馆未满一年之每位会员,须捐 款以偿还本会馆所欠之债项,而此债项乃於其退会前所发生者,并偿还结束 各项费用,及关于清算捐款者彼此间之利权的费用;惟所需之款,每人不得 超过一元。
第八条:如本会馆结束或解散时,於偿还债项之后,尚有任何财产剩余,则於结束或 解散前,须由本会馆会员大会半数以上通过,得捐赠或转让慈善机构,否 则,呈交新加坡法院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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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南安会馆组织规则
第一条:本规则系引用一九四零年公司法令而规定者,其所用名词,均依照该法令之 意义解释。
第二条:本会馆会员人数不超过贰万名。
会员
第三条:本会馆会员分永久会员和准会员两种。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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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新加坡南安人,不分性别,年龄二十一岁以上,有正当职业者,均可申请加入 为本会馆永久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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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拥有永久居留权的新加坡南安人,不分性别,年龄二十一岁以上,有正当职业 者,均可申请加入为本会馆准会员。
第五条:申请入会手续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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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及签暑入会志愿书所开列之名,年龄,职业及住址等。如住址变更时,应立
即通知本会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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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有本会馆会员壹名为介绍人签暑该入会志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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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入会志愿书时,应付入会基金最少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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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会员、准会员,入会费两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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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会员子女中任何一人享有继承其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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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有调整会费的权力。
第六条:入会志愿书,经理事会议通过并给于证书,即为正式永久会员/准会员。
第七条:监理会如发觉本会馆任何会员有非法行为、败坏道德行为,损害本会馆名 誉,或者碍会务进行时,得通知理事会,将该会员除却会籍。被开除之会员 如有不服,可向会员大会上诉。会员大会的议决,乃最终的决定,不得異议.
会员之义务
第八条:本会馆会员应尽其所能及乐於奉行下列的义务:
1. 遵守本会馆组织规则及议决案。
2. 协助施行各种议决案及其他事务。
3. 以经济能力协助本会馆,或捐助款项以充实本会馆之经费。
4. 抱有互助之精神,并协助会员排难解纷。
会员之权利
第九条:本会馆会员得享受下列各种权利:
1. 出席常年会员大会及其他各种会议。唯准会员无表决、选举及被选举权。 2. 享受本会馆所规定之各项利益。
3. 提议及推行或改善各有关於本会馆宗旨范围内之事务。
4. 在没有抵触法律的范围内。可请求本会馆协助各种事务。
5. 请求本会馆为之排难解纷。
监理会与理事会
第十条:本会馆会务由理事会管理,由监理会监督。
1. 理事会由四十人组织之。
2. 监理会由七人组织之。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选出理事廿八位代表后,联同上届理事会委任的十二位代表,共 同经复选而产生下列委员会和各股各组,以利会务进行。
1. 常务理事会:会长一人,副会长四人。 2. 总务股:主任一人,副主任四人。
3. 财务股: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
4. 凤山寺管委会:主任一人,委员四人。
5. 教育组: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6. 文化组: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7. 妇女团:团长一人,副团长一人。
8. 青年团:团长一人,副团长一人。
9. 理事:十四人。
第十二条:理事除被选任十一条职务外,理事会有权委任理想会员人选递补一切死 亡,辞职或被革除执委之空缺,但必须在复选之后。若在复选之前,应依 照所得票数之次序递补之。
第十三条:理事会有权增设任何组别,由理事或理想会员人选负责担任。
第十四条:监理会主任和委员,由上届理事会推举产生七位资深理事或拥有名誉职衔 的南安人兼任,如有死亡或辞职,应交由现届理事会处理。
第十五条:本会馆监理和理事皆属义务性质,只有秘书处职员是受薪任职。
第十六条:本会馆组织系统如下:
1. 监理会
2. 理事会
3. 常务理事会
4. 总务股
• 外事与会员福利组(附属总务股)
• 产业管理组(附属总务股)
5. 财务股
6. 凤山寺管委会
7. 教育组
8. 文化组
9. 妇女团
10. 青年团
11. 秘书处
第十七条: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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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馆之最高机关为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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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有关会所的发展,购买和拥有总会不动产,但需经理事会议决成立《产业发 展委员会》来推动会馆产业的最高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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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得到会员大会法定人数之三分之二批准外,否则就无权抵押或发展另置产业.
第十八条:本会馆会员在会员大会之职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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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选举及被选举为本会馆理事会代表(准会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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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理事会之报告及提案,如通过,则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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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办事起见,於必要时,得随时增册或修改本会办事细则等(以不抵触本规 则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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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於本会馆得决定一切会务之方针。
第十九条:理事会职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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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本会馆执行各种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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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会员大会所通过之议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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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及执行本会馆范围内应办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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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规则,办事细则,选任并决定各委员会,各股各组委员,并组织专项事务 之工作委员会,於必要时推动会务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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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得随时增删及修改本会馆之一切办事细则(以不抵触本规则及会员大会 所通过之议决案为原则),以利会务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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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本会馆款项;维持、管理、改良及发展本会馆所有或将获得之动产与不动产.
第二十条:监理会决议施行之议决案,得交理事会执行,唯经讨论决议保留者,不在此限。
第廿一条:理事会会议所议决之一切案例,应交各委员会及各股各组执行或办理。
第廿二条:如属紧急事项,常务理事会得议决办理,唯须经理事会会议追认之。
第廿三条:
1. 理事会举行会议时,由会長担任会议主席,本会之正印亦归会长保管,并得代表理 事会办理一切事务,如会長因事故缺席,应推举其他副会長代理之。
2. 凡本会馆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会议未达法定人数时,可延后半小时继续召开,至时 则不需依照法定人数,有权议决个案。
第廿四条:盖正印之契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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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照本会规则所指定签发本会之银行支票外,本会之正印,须经理事会议决而待 执行之文件,方可盖用,至於需盖正印之契约及其他文件,须由会長,总务股主 任及财务股主任签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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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一切契约及重要文件,经盖正印及有会長,总务股主任,财务股主任(涉及钱 财事项)之联属,便可代表会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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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会馆一切契约重要文件须由现届会長、总务股主任、财务股主任(涉及钱财 事项)共同见证,保存在会馆秘书处。
第廿五条:理事会各股各组职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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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长:正会长综理及策划本会馆一切事务并为本会馆对外之代表。
根据会务的需要,对常务理事会、理事的职位作更动,但需经理事会通过 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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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务股:负责外事与会员福利组及产业管理组,以及办理不属各股各组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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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股:办理日常一切收支款项之帐目以及年度审计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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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山寺管委会:办理属于凤山寺之日常事务。并设寺务工作小组推行项目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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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组:办理属于增進知识和技能,影响思想品德之教育性质的事务。尤其是母 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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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组:办理属于优良的中华文化传统,含蓋学术与艺术思想和习俗,以及弘扬 南安精神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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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团:办理属于家庭性质与妇女性质之事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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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团:办理属于青壯年人(五十岁以下者)之事务活动,并积极培养会馆接班
人之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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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其他各股各组经理事会会议产生者,应办理所指定之事务。
第廿六条:监理会职权如下:
1. 凡有会员违背本规则时,皆得检举议决处置之。
2. 负责内部财务审查工作。
3. 监督及查察本会一切会务。
4. 必要时,提供关于一切会务改进建议。
第廿七条:监理委员和理事出席任何会议,讨论有关其个人利益问题时,不论直接或 间接,应自动声明其利益关系,并请求退席,以利会议之进行。
会议种类与开会手续
第廿八条:会议种类分下列七种:
1. 常年会员大会。
2. 特别会员大会。
3. 理事会会议。
4. 监理会会议。
5. 常务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扩大)会议。
6. 各股或各组会议。
7. 专项工作会议专为指定之事务而设立者。
第二九条:常年会员大会每一年六月或七月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以便接受及考 虑上年之帐目,并讨论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理事会得随时召集特别会员大会,此项特别会员大会得由监理会或会员至 少四十名之函请召集,此种请求书由请求人签署,迳交本会馆秘书处,理 事会接到此项请求书,得在一个月内召集,将请求讨论之事项提出。
第卅一条:会员大会及特别会员大会之法定人数为三十五名,如经超过规定时间半小 时后,到会者乃不足人数时,可宣布开会。大会讨论之问题,皆以多数取 决,尚遇双方人数相等,大会主席得自投票取决之。唯不能议决修改章程 和更动监理会和理事会人选事宜。
第卅二条:如有四十名会员请求召开特别会员大会,理事会未于上述时间内召集,请 求者得自行召集,其办法乃和理事会所召集者无异。
第卅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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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须将此项通告刊登於报端,说明开会日期、时间、地 点,以及讨论事项。如是特别事项,刊登报端,至少须距会期七个工作日,方合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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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送予各会员之大会通告,亦於七个工作日前送交会员,说明开会日期、时间、 地点,以及讨论之事项。如是特别事项,须加简略说明,让会员明了内容,会员 中如有未接得通知者,该大会乃不能视为无效。
第卅四条:理事会於每两个月召开会议一次,临时会议则无定期,此项临时会议得由 理事五分之一,直函常务理事会请求召集,或由监理会请求,专讨论指定 性之事项。监理会得列席理事会议,并参加讨论事项,唯无表决权。
第卅五条:监理会得随时召集会议,讨论紧急及重要事项。
第卅六条:如有重要或紧急事项,常务理事会及各股各组,得随时自行召开会议讨论 之。必要时,亦得召开联席会议,惟所有决议案,须先经理事会追认。
第卅七条:举行会员大会时,应由到会者推举一位临时主席,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会议之主席由会長担任之,监理会会议之主席,由监理会主任担任之,各 股各组会议,由各股各组主任为会议主席主持之。至于举行联席会议时, 临时主席由到会者推举担任之。
第卅八条:各种会议举行时,各理事不得任意缺席,如有特别事故,亦应具函请假, 无故缺席一连三次者,将受书面警告。
第卅九条:理事会、监理会、常务理事会及各股各组会议,凡出席者达到半数,便足 法定人数。
第四十条:本会馆各种会议如无规定之办法时,得依照会议中多数票办理。
选举
第四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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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得於满任前二个月内,成立选举委员会,专责办理选举事务。届时在任理 事会将会提名委任七位监理、委任十二理事代表连任下届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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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参加选举之会员,须有二位会员提名,并在提名表格上签名为其代表,一位会 员只能提名一次,经选举委员会开会审核其资格后,方能有效的参加下届理事会 之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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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票最高的廿八位候选人和委任的十二位理事代表,将进入一个月内召开的复选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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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入会届满 2 年,方享有选举权及被选权(受委任者不在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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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馆所有受薪职员不得兼任监理或理事,若被选出亦属无效。
选举办法
第四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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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理事会之选举,采用提名推举候选人之方式,由选举委员规定选举之前的周期 间列为推举候选人提名周,并制定提名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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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两名永久会员联名即可推举候选人一名。提名表格与会员名录在提名周前寄 发给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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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委员会于提名周期满后汇编候选人名单,联同选举票邮寄予全体会员,在会 员大会时开票选出廿八名理事代表。若候选人未具有特殊理由而无出席会员大 会,当作自动辞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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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推举候选人之人数不超过廿八名,选举委员会审查后即宣布无需举行投票,自 动成为下届理事。当选理事会有权增补足够人数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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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候选人之人数超过廿八名,则进行投票选举,以得票最多的前廿八名当选;若 遇票数相等,则以抽签方式取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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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当选理事在未举行复选前辞职,可由得票次多者依次递补之。
第四三条:各股各组主任,均由各委员复选投票选出,以得票最多者当选之。
第四四条:
1. 理事会之会长由常务委员互选之。
2. 理事会之总务主任由总务委员互选之。
任期
第四五条:本会馆各理事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唯会长与总务主任的任期不能超 过两届,财务主任则不得连任。
第四六条:新选理事会应於复选后的一个月内举行宣誓就职。新届理事会之任期,由 宣誓之日算起。
第四七条:新届理事会宣誓就职後,旧届理事会应於两星期内将其所办之事务交御清 楚,如印信、文件、契约、帐目等移交新届理事会,在任期内如有错误或 失检,应由该经办之理事会负责。
理事监理出缺
第四八条:理事如有出缺,应由理事会召开会议决定。
第四九条:监理如有出缺, 应由理事会召开会议,推举资深理事或德高望重之会员替补. 第五十条:凡经替补为理事或监理者,其任期至该届终止时为限,以代该遗缺之理事或监理。
惩罚
第五一条:本会馆理事和监理,如有行为失检,损及本会声誉,或违犯法律,或破产 者,或被法庭罰款超过伍千元者,或无故未能尽其职守,监理会应作详细 调查,报告理事会召开会议议决。
第五二条:本会馆理事和监理如因故不克办公,或因事出国,须具函理事会之会長和 总务股主任澄明理由,申请告假,或辞去职务。
经费与资金
第五三条:本会馆之经费分下列三种: 1. 日常费用。
2. 特别费用。
3. 活动费用。
第五四条:各股各组主任应於每年初计划本年度之活动预算费用,财务股主任应计划 会馆经常费用和特别费用预算案,以便提交理事会会议议决通过之。
第五五条:每股每组可支此项特别费用,每次不得超过叁仟元;会長可支此项特别费 用,每次不得超过伍仟元,常务委员会可支此项特别费用,每次不得超过 壹万元;经理事会会议决议後,可支此项特别费用,但不超过拾万元。
第五六条:理事会通过超过拾万元之特别费用时,须详细说明该项特别费用之用途, 并须获得会员大会之追认或议决通过。
第五七条:本会馆与银行来往之支票,须盖本会馆另备圆形胶印,并经会長,总务股 主任及财务股主任三人中二人签暑方为有效。
第五八条:本会馆收入之款项,须隔日存入来往之银行,每日现金流不能超过叁仟 元。
第五九条:理事会应决议与一家以上银行来往,以便存入款项。
第六十条:理事会决议後,可透支来往银行超过拾万元时,须经会员大会之议决通过 或追认。
第六一条:本会馆非经会员大会通过,不得用本会名誉购置任何产业,亦不得将本会 馆之任何一部份所有,或管理之产业出售、出让、移转、让渡、抵押或任 何方法脱离之。
第六二条:理事会经开会议决後,可用本会馆名誉买入或售出公共债券或股票,唯不 得超过拾万元。
议案簿
第六三条:理事会得设议案簿,记载所有会议之决议案。
帐目
第六四条:理事会须设置适当之帐簿,存于本会馆注册办事处内,并得随时指定存放 帐簿之地点及管理人员。
第六五条:理事会得视事实需要,随时规定时间与地点,将本会馆之帐目及帐簿公开 让会员翻阅,唯非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之许可,无论任何会员(理事除 外)均不得私自查阅本会馆之帐目及文件。
第六六条:财政股每月应准备会馆的收支账目。该账目可在任何时间供理事会和监理 会审查。
第六七条:理事会於举行会员大会时,须将收支及资产负债表报告书呈出,该报告书 之日期,系续上届结日期起,至开会前六个月为止,如属首届,则由有限 公司批准之日开始。该项报告书中报告本会馆会务状况,报告书及帐目等 须由理事会会長及另一理事加签,并由秘书签署之,备份一份於办事处 外,并印刷连同召开会员大会通告,分寄给各会员查阅,但寄给各会员, 最迟须於会员大会日期前七日。
委任审计公司
第六八条:每年一次举行常年会员大会时,须委任审计公司及审核年度帐目,其酬劳 金亦由理事会开会酌定之。
第六九条:理事会委任的审计公司,可以在任何时间查阅本会馆之帐簿、帐目及单 据。查账时得询问本会馆财务股正副主任及受薪之职员,如有不明之处, 并可要求解释,以尽查账之职务,於常年会员大会时,须呈报资产负债 表,加以签署,以昭慎重,同时声明审计之经过,该项帐目是否适合,并 交由财务股主任在会员大会宣读之。
纪念与周年
第七十条:本会馆可遵照政府公布之纪年日在本会馆举行庆祝。
通告
第七一条:本会馆分发予各会员之通告,概用邮寄交其入会登记之住址,同时亦可用 电邮或简讯方式進行之。对於本坡无住址或通讯处之会员,归属认为无邮 寄通告之必要。
自行结束
第七二条:本会馆如经会员大会之议决自行结束,就必须自行结束。
附注
本会馆章程分中文版及英文版,若有差异,应以英文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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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次修订:1976 年 5 月 5 日重新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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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二次修订:2015 年 5 月 31 日常年会员大会通过。